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规范我校创新创业师资队伍的管理,充分借鉴和利用社会创新创业智力资源,营造我校与社会各界广泛合作的协同创新机制,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合力培养和提升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创新思维、创业能力和融入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5]36 号)、《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 [2018]32 号),以及《江苏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苏政办发 [2015]13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施创新创业导师计划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由学校选聘并纳入创新创业导师库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导师活动的校内外人员。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指导服务,业务上接受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二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类型和来源
第三条 导师类型
一般分为理论培训型导师、实践指导型导师、评审辅导型导师三种。
第四条 导师来源
(一)知名企业家、创新创业成功人士、或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方面经验的专业人士;
(二)高等学校、政府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组织中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
(三)投资、金融、贸易、法律、咨询等领域中的专家;
(四)我校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杰出校友、社会活动家;
(五)其他科技领域经验丰富的实战专家。
第三章 创新创业导师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
第五条 导师聘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
(四)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增加学生的创新创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潜力与能力,愿意为学生创新创业的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辅导服务;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
第六条 导师聘用
(一)拟聘导师由二级院系提名、或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或由推荐单位填写《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由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导师的资格认定,报学校批准后聘任,组建我校创新创业导师团;
(二)学校定期举办“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聘任仪式,并为创新创业导师颁发“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一般为 3 年。聘任到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七条 导师解聘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违反(或不再满足)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聘任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不接受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的;
(三)以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以外活动,严重损害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形象的;
(四)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相关不便公开信息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四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导师职责
(一)为我校学生开设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举办或参加创新创业类沙龙或论坛。导师每年至少开设 1 场面向学院或全校学生的创新创业专题讲座,此外,校外导师应尽量为校内导师和在校学生提供赴企业见习或实习锻炼的机会;
(二)对我校寻求创新创业咨询的教师、学生、合作企业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扶,保持与创新创业项目组成员间的沟通和交流,并有针对性地给予答疑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及时与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关学院沟通和汇报所指导、辅导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良好预期的项目苗子,要给予培育和成长机会,必要时可以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五)保守商业秘密。
第九条 导师权利
(一)获得由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的创新创业导师证书;
(二)根据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安排,导师开设课程、讲座,举办或参加沙龙、论坛、路演,提供咨询服务等活动,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得工作量认可或酬金奖励;
(三)导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和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按照《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四)享有参与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项目路演及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的权利;
(五)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六)对为我校学生提供见习或实习的企业,授予“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实践基地”或“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牌匾;
(七)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年度优秀创新创业导师”评选活动,获得“年度优秀创新创业导师”的导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入库认定,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为省级(含)以上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入库人选;
(八)强化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优先与导师企业联合开发课程,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践基地,进一步强化校企合作关系。
第五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及考核方式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一)提供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创新创业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相关政策,由导师负责对活动情况及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二)提供咨询辅导。对处于不同阶段创新创业阶段的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咨询、专题诊断、一对一辅导,由导师负责对活动情况及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三)提供项目指导。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实践)计划项目和各类学科竞赛;
(四)提供课程教学。根据学校课程计划,开设创新创业相关课程;
(五)提供其他服务。向学校推介一切有利于学校创新创业工作的服务。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考核方式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导师活动出勤情况;导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成功与稳定情况;学生创新团队取得创新成果情况;创业团队注册与效益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新创业学生和导师自行承担。导师指导仅供创新创业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判断决策时参考,创新创业学生所做出的判断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均与导师无关。导师直接或间接投资其指导对象,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受聘导师应积极参与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服从学校及二级学院的工作安排,努力为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与指导。
第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校级创新创业导师管理,院级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0 年 9 月 25 日